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原注册人对即转让注册商标不在享有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 转让人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 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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